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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真的要来了,最高罚500000元!12月1日开始

2020-11-11 16:02 淮海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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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徐州人

“垃圾分类”真的来了!

刚刚,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

 

今年12月1日起

《条例》正式施行

 

1

生活垃圾这样分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可回收物

指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

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 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厨余垃圾

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

职责更明确了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

单位和个人承担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

 

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单独堆放到指定地点。

 

居住区公共绿地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作业垃圾以及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4

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咋规范?

 

防止生活垃圾在收运、处置中混投、混收、混运现象,《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 减轻居民和物业公司负担,明确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并进行全过程监管;
  • 严格规范收集、运输行为,明确收运单位作业要求,不得混装混运,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运输路线和时段及时清运,要求运输车辆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对运输进行全程监控;
  • 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同时考虑到农村实际,对农村厨余垃圾的处置作了规范完善;
  • 补充“拒收”制度漏洞,明确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协调处理,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5

不分类?罚款!

 

《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大家可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

《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详细内容哦~

 

 

大徐发起倡议

从现在起,我们扔垃圾

一定要把它们扔到对应的垃圾箱里!

可以做到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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